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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体系
作者:       发布时间:2017-8-24 8:18:34       浏览次数:       分享至: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做好青岛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进一步维护青岛市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发布了《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礼让斑马线、违法鸣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通告》明确,驾驶人、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体系。本通告有效期至2022年8月13日。


《通告》还明确了14项禁止出现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将作为青岛市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的整治重点,具体包括,禁止机动车违法停放、违法临时停车。禁止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应急车道。禁止机动车违法实线变道、违法强行变道、违法连续变道。禁止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假牌、套牌。禁止机动车遇阻塞违法滞留路口、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禁止机动车违法闯红灯、违法逆向行驶、违法驶入禁行区域。禁止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通行。禁止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横过道路行人、违法鸣喇叭。禁止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等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规载货。禁止危化品运输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等车辆超限、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悬挂号牌、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禁止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禁止驾驶员饮酒、醉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禁止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跨越隔离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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