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发布时间:2017-7-10 15:00:14 | 浏览次数: | 分享至: |
汤某原系某银行信贷部员工,办理了数张信用卡使用。他利用自身对信用卡业务的熟知,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屡次刷卡套现并刷卡用于装修房屋及日常消费,消费数额巨大。由于自身无偿还能力,虽办理分期付款业务,仍有45万余元超期未还,同时汤某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冒用客户委托其销户的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又未经他人同意用其亲戚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冒用额度高达2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使用自己和其前妻的身份信息办理数张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经发卡银行催收数次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达45万余元。又未经被害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或使用其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信用卡归个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乌苏市人民法院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信用卡作为现代经济的产物,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使用风险。办理使用信用卡一定要与自己的实际收入相结合,并严格按照规定限额和期限透支,若经银行催收两次超过3个月未还则可构成犯罪。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一时之财,毁之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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