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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扩容“朋友圈” 按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30 8:29:25       浏览次数:       分享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28日联合发文,宣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这也意味着,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地也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


  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试点迎来扩围。多部委11月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在9个省区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此,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地区将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水资源税改的核心是“费改税”,从“费”到“税”的改变,用税收杠杆来改变社会主体的用水行为。由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一年多来河北全省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有序,达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据中国青年网此前报道,此次纳入扩围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其他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其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


  《实施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征税机制等多方面内容。针对9个省份的情况和特点,《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同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类型的征税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发电、采矿排水等具体征税规定,并确定了差异化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相关负责人表示,因该规定尚无正式实施,所以将对企业带来的具体影响无法估计,但无疑将会有助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指出,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就影响而言,费改税后,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一方面,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另一方面,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以及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用水负担会有所增加。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跨省水电站水资源税则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为支持农业生产、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改革办法规定的诸多免税情形,为企业转变用水方式提供了指引,如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等。业内普遍认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确定以及水资源税范围逐渐扩围至全国各地,可以使得水价成本上升倒逼高耗水企业加大水污染治理并采用节水措施。


  而在费改税后,水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税额标准基本延续了水资源费现行规定,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此次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利于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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