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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电力用户欠费或窃电将上信用“黑名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20 9:46:34       浏览次数:       分享至: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联合出台《盐城市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与盐城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市、区)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机组并网与供用电协议》或建立事实供用电关系的用户,未发生用电失信行为且被市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认定为诚实守信“红名单”的,将获评诚信典型电力用户;而一旦有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将被列入信用“黄名单”,有严重失信行为则被列入信用“黑名单”,会受到市相关部门的联动惩戒。

  盐城市将对诚信典型电力用户实施一系列激励措施,如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中,对其加大服务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其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降低其市场交易成本;在会展、银企对接活动中对其重点推介;免费开展“电力体检”,定期提供用能分析报告和节能降耗建议等。

  《办法》明确,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拖欠电费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经2次及以上催交仍不交纳;1年内发生2次违约用电行为等。较重失信行为包括:拖欠电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经3次及以上催交仍不交纳;自然人电力用户1年内发生2次以上、5次以下违约用电行为或1次窃电行为,社会法人电力用户1年内发生3次违约用电行为或1次窃电行为等。严重失信行为包括:拖欠电费6个月以上,经3次及以上催交仍不交纳;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危及电网安全的行为;自然人电力用户1年内发生5次及以上违约用电行为或2次及以上窃电行为,社会法人电力用户1年内发生4次以上未在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用电安全隐患整改的行为等。

  对电力用户的失信行为,除采取停止供电、收取违约金等措施外,市有关部门还将实施系列惩戒措施。主要有: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取消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降低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工程、公共资源分配等招投标活动;不得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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