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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16部门联手惩戒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10 8:36:29       浏览次数:       分享至:

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进信用宿迁、文明宿迁建设,2016年12月23日,江苏省宿迁市信用办、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等16部门联合出台《宿迁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宿信用办〔2016〕30号)(以下简称《办法》),联手惩戒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


《办法》将17类城市管理领域常见问题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刻画涂写、乱倒垃圾、乱倒污水、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乱倒建筑垃圾、抛洒滴漏、油烟污染、乱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建设、毁坏绿化、乱占用人行道、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等广大市民反映强烈且容易反弹回潮,影响市民生活环境的焦点、热点问题。11类城市管理领域常见问题纳入较重失信行为,主要有:1年内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拒不拆除违法建设、不履行户外广告设施查处决定、拒不整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不履行破坏市政设施查处决定、不履行配建停车场查处决定、施工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拒绝提供检查材料造成较重后果、强制执行拖欠垃圾处理费等社会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此外,将1年内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强制执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破坏古树名木、骗取行政许可、经依法认定存在暴力抗法行为、强制执行户外广告设施等10类城市管理领域常见问题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规定,对社会法人较重失信行为,将进行重点监管、纳税评级中降级、限制行政许可,在政府采购、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定方面扣除信用分值,金融贷款中提高贷款利率、限制贷款、担保、融资。对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将采取取消评先评优、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纳税评级中降级、限制渣土处置行业准入、降低资质、暂缓上市等措施进行联合惩戒。


对自然人的较重失信行为,该市将在评先评优、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面进行限制。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将取消当事人评先评优,禁止报考公务员、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资格证和客货运资格证、限制申报相关职称或年审。


失信记录自执法部门认定失信等级之日生效,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失信记录有效期3年,自然人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5年,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7年。对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凭有效证件到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或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向最初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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