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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断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以法治力量护佑万物生灵
作者:       发布时间:2021-9-17 9:43:04       浏览次数:       分享至:

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拥有1.3万多种活植物、建有38个植物专类区,海南长臂猿从两群不足10只增长到5群33只,大熊猫栖息地保护面积增加了约1倍……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行动者,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效。


这些成效的取得与我国建立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政策体系、加强就地和迁地保护、不断完善绿色司法保护体系密切相关。


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表示,要“加快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步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迈出环境司法改革新步伐,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小白在网上购买了大雁,想着大家也没吃过大雁肉,便叫上朋友来家中聚餐,可没想到警方突然登门,原来是有电话举报,称有人聚众吃“国家保护动物”。


举报者勇于举报,缘于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出台。这一决定明确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彰显了国家消除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的坚定决心,为之后的野生动物保护修法打下了基础。


“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分散在《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中。如何利用法治力量保护生物多样性,立法是关键的第一步。


全国人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修法工作,近三年共完成了12部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法律的制定修改,完善民事、刑事法律制度,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这些法律法规就生物安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就地保育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进一步加大了对相关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对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具有里程碑意义;《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需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长江保护法》突出了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的保护,加强了水生生物物种保全。


地方立法发挥了先行先试的作用,如《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和《湘西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补充并完善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设计;《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链条立法,新增了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条款。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实践经验。


截至目前,我国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达50余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执法监督张开最有力的保护网


凌晨,江面上烟雾朦胧,闪烁其间的几盏头灯暴露了捕鱼人的行踪。湖北省十堰市民权某、金某、段某在明知长江流域禁渔规定的情况下,在郧阳区柳陂镇汉江干流南湖至天马崖水域驾船非法电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2020年开始实施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被称为“史上最严禁渔令”,无疑是对长江鱼类和生物多样性张开的最有力的保护网。


长江流域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建立自然保护地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我国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完成400多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查处了一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活动 。


生态环境部联合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对甘肃祁连山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公开约谈,遏制无序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破坏。


据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红介绍,截至2020年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5503个重点问题点位,已整改完成5038个,整改完成率达9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新增人类活动问题总数和面积实现了明显“双下降”。


同时,有关部门还开展了“碧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严防外来物种入侵,严厉打击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走私活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司法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助力


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永修县人民法院共同成立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在鄱阳湖畔的千年古镇永修县吴城镇揭牌。这是全国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


随着形势需要,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正式起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逐年增加,一批涉及湿地、林地、濒危植物、候鸟迁徙地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判决,彰显了中国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决心。


与办理的很多环境类案件一样,生物多样性案件审理因专业性强,需要专门化司法支撑。《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显示,目前,在全国已有27个省级人民检察院单独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机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993个,环境审判、公益诉讼检察组织体系已经成型。


同时,各级司法机关还积极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促进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同配合,携手保护。


广东省佛山市一团伙非法开采河砂,在被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近30亿元。近年来,我国推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环境案件执行方式,对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从宽处罚。同时,实行原地修复与替代修复相结合,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发挥法治教育功能。


法律的目的在于制止违法,保护生态环境重点在于预防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为及时制止破坏濒危物种的行为,云南省出台了环保禁止令规定——《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意见》,明确法院可在诉前或诉中依申请发出环保禁止令,为濒危物种的预防性司法救济提供规则指引。云南绿孔雀案便是成功运用预防性司法救济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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