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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制度 保障治污攻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3-15 9:07:51       浏览次数:       分享至:


  ◆中国环境报记者文雯

  “2018年,江苏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7786件。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393件,对3077名污染者追究刑事责任。新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3件,判处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19亿元。江苏省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5400余万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告诉记者,2018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环境司法为生态环境保护保驾护航。

  成立跨区域环资庭化解跨区域审判难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和三大攻坚战,将环境保护放在了协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夏道虎说,通过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司法改革,有利于真正建立起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环境司法审判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中必将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

  江苏省拥有长江、淮河、太湖、洪泽湖、大运河五大水系,是湿地资源极为丰富的省份。

  夏道虎表示,长期忽视生态环境发展经济,造成环境容量“超载”、生态成本“透支”,江苏省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压力很大。另外,当前环境资源司法领域存在环境保护碎片化、责任追究局限化、环境修复片面化等弊端。

  夏道虎说:“不少案件在审理中都遇到跨区域审判难题。”他举例,比如水资源的流动性同时带来的污染物流动性,对搜集证据、损害后果认定带来了很多问题。环境污染的侵权人、受害人和损害结果的跨区域性,还带来了多个地方重复诉讼、多头诉讼等问题。

  “随着环境资源审判体制与生态环境功能区域存在的冲突日益凸显,急需打破过去简单按照行政区划管辖环资案件的障碍。”夏道虎认为。

  据介绍,按照江苏省政府对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分,江苏高院分别为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灌河流域、黄海湿地区域、西南低山丘陵区域、淮北丘岗区域等,在苏州姑苏区法院、无锡江阴市法院、淮安洪泽区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新设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两份审理指南丰富最严格司法制度

  夏道虎介绍,去年江苏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18件(民事109件、行政9件),居全国第一。其中办理最高检挂牌督办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多达7起,同时还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15件。

  2019年3月2日,最高法公布的2017-2018年度全国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江苏法院有三件入选。

  其中,泰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系江苏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全国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意义。

  南京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的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依法支持了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环保项目建设,同时明确了信息公开义务、行政监管职责、公众参与权等,为有效破解“邻避效应”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

  江苏高院制定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夏道虎介绍说,《审理指南》首次明确将承担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劳务代偿、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同时,在审理中细化各种量刑情节及量刑幅度,严格规范缓刑、免处的适用条件,实现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目标。

  建立全省环资案件“三合一”工作机制

  为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江苏法院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积极构建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夏道虎介绍,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受理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不服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由此建立了江苏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的三级架构。

  与此同时,江苏省法院决定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等九大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夏道虎认为,这一改革将大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积极构建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大保护的要求,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服务。

  从2013年开始,江苏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工作机制,目前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全部实现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

  江苏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探索的异地补植、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环保技改费用抵扣等恢复性司法、预防性司法审判经验和工作方法还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认可,并向全国推广。

  “江苏在环境司法审判中锻炼了一支勇于探索,经验丰富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还率先通过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了10个生态环境修复基地,保障了修复生态环境判决的有效履行。”夏道虎介绍。

  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将建立起公安、检察、法院异地管辖对接机制,环境资源审判将大力推行巡回审理制度,江苏将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较为领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为全面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江苏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共同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美丽宜居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夏道虎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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